政協宿遷市委員會調研、視察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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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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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宿遷市第二屆委員會第七次主席會議通過; 2012年8月28日第四屆委員會
第一次主席會議修訂)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全國政協和中共江蘇省委、宿遷市委關于政協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委員調研、視察作為政協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委員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學習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員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會各界聯系,加強黨派、界別之間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徑;是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在我市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調研、視察工作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
“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
的方針,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工作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向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調研、視察的選題要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據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提出的主要任務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每年全委會議結束后,由市政協辦公室征求專門委員會的意見提出方案,經市政協秘書長協調,提請主席會議審定。各專委會、辦公室每年至少分別組織一次專題調研和一次視察活動。
四、以市政協名義組織的調研、視察,由市政協主席或副主席帶隊,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協調,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服務工作由市政協辦公室負責。
五、參加人員的確定,由專門委員會或辦公室根據調研、視察的內容從市政協委員中提名。與黨派團體共同開展的調研、視察,參加人員可由黨派團體推薦。在縣區委員的調研、視察由委員小組或委托各縣區政協組織。
六、調研、視察活動必須事先做好充分準備。專門委員會和辦公室要提前擬訂調研、視察方案,包括調研、視察的目的意義、參加人員、方式、內容等,必要時與接待單位做好協商溝通,經秘書長報請主席或有關副主席審定。
七、調研、視察要堅持“小型、專項、節儉、實效”的原則,科學安排,精心組織。要根據課題需要選定地點和單位,并注意兼顧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難和問題。要多與群眾接觸,注意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基層群眾的呼聲和意見,充分座談討論,認真研究問題,為解決問題出主意、想辦法,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實事求是地與被視察部門或單位的領導交換意見,提出建議。
八、調研、視察結束后應寫出調研、視察報告,并視情分別以信息、提案、建議案或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市委或提交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九、調研、視察報告送出后,市政協辦公室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要根據領導的有關批示,跟蹤了解辦理落實情況,并督促承辦單位將辦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十、調研、視察活動視情邀請新聞單位宣傳報道。
十一、本規則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十一、本規則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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