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時間:
2014-08-04 10:10
來源:
訪問量:
【字體:
大中小】
(2012年9月1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宿遷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結合市政協的實際,設置五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是:提案法制委員會、學習文史委員會、經濟科技委員會、港澳臺僑外事委員會、教文衛體委員會。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
“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
的方針,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是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專門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以及市政協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和主席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就我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選擇其中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團結和聯系委員及各界人士,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各種活動,積極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有利于聯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協商和便于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六條
每屆專門委員會的組建一般應在本屆政協第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產生。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7-10人。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從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委員中產生,由政協宿遷市委員會秘書長會議提出,征得委員本人同意后,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任命。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調整時,應由本人申請或委員推薦,經相關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協商同意,按專門委員會產生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應根據需要,組織有關界別的政協委員開展活動。未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政協委員,根據本人意愿,可同某一專門委員會建立聯系。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采取適當方式邀請這些委員參加活動,發揮作用。
第九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后即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負責屆內每次會議和日常提案的審查、督辦工作。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調整,與其他專門委員會辦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市政協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廣泛聯系各界人士,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注重調查研究,進行充分協商,全面反映各種意見。凡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根據需要召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問題。
第十三條
以專門委員會名義形成的調研、視察報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經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集體討論,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審定。重大問題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需要以政協宿遷市委員會和市政協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根據每年市政協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議的決議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度應作工作總結,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可建立例會制度,會議應作記錄。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與中共宿遷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建立經常的工作聯系。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應加強同縣區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指導,組織協作。
第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人員應按照市政協辦公室的通知,參加各類會議和活動,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辦事機構
第十九條
市政協機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置專門委員會秘書處或配備兼職秘書,為專門委員會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通則自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應參照本通則制定各自的工作簡則。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